鞍山汽油多少钱一升_最新鞍山汽油价格是多少
1.2009-2010年辽宁鞍山道路客运燃油补助
2.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9-2010年辽宁鞍山道路客运燃油补助
从2010年起燃油补贴将按年据实结算发放时间:2010年2月26日 09:38近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开始,油价无论年内再调整几次,燃油补贴都是按年度发放,从而形成一种机制。每年6月底前,上一年度的补助资金将发放到补助对象。其中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的是临时性补贴。
24日,记者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了解到,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是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而且油价补贴随价格浮动而增减。因为与国家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后,今后的油价将是浮动的,与此相对应,油价补贴的标准需随之变动,即油价上涨增加补贴、下跌减少补贴。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后拨付。其中,出租汽车补贴,是国家为减轻出租汽车负担而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的临时性补贴。
另外,国家对这三者补贴对象的负担比例也不尽相同。对城市公交企业,中央财政负担全部油价补贴。对农村道路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吨—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吨—5070元/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的临时补贴,中央财政负担40%。(李想 首席记者张中平)
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三条 凡在鞍山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经营者从事成品油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市经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一)市经委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3、参与规划成品油市场的布局和配置;
4、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5、联系、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
6、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核准成品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颁发营业执照;
3、对成品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5、查处成品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监督管理成品油广告的发布,查处违法广告;
7、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票证及油品质量;
8、履行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市计委、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劳动、消防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立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具备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包括具有专职、兼职的油品质量化验、计量、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与现有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包括自有产权的储油罐、接付油设施。
4、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经营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无危及安全的隐患存在。
2、加油站的设置及经营设施符合国家的城建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4、从业人员熟悉成品油经营业务及有关技术知识。
5、拥有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的储油设施和售油器具。
6、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第七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其石油库或加油站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设计,并须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定防患措施和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经委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成品油的经营逐步实行代理销售制。实行代理销售制的,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与被代理方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代理合同。第十条 申请设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市属批发企业,经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手续,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国家部属企业在鞍设立的批发企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及零售网点,须经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
各县(市)设立批发企业,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的,由当地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无成品油经营证、照的单位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油品。
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年经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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